案情回放:
2013年,我市農業部門在全市肉及肉制品質量專項檢查中,經抽樣檢測發現來自某牧業有限公司的生豬豬肝樣品的總砷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在查明違法事實后,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對該牧業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418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們消費的食品中絕大部分直接來源于農產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好壞,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為確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我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始終將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作為執法工作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八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準的農產品”。在農業生產中,只有科學合理地使用農業投入品,才能生產出安全優質的農產品。國家制定《獸藥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規章、標準,目的就是為了加強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及其使用管理,既要有效防治動物疾病,又要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在本案中,該公司由于沒有嚴格執行獸藥安全使用等相關規定,致使其生產的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遭到了農業主管部門的處罰。全市畜禽養殖場戶都應該引以為戒,自覺規范使用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確保產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