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專家了解到,在2015年4月23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5〕38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將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納入公共服務范圍,堅持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建立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意見》明確:按屬地管理原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由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經營者承擔主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中轉場所和科研教學單位、動物診療機構等要按規定配備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要委托專業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集中處理;對農村散養戶和城鎮居民發現畜禽病死情況,要及時報告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進行收運處理。對棄置江河、湖泊、水庫、街道等公共場所的無主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劃分的責任區組織收集處理。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及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建設規劃由各地根據轄區內地理環境特點、養殖業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提出草案,報農業廳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原則制定并公布實施。
《意見》要求:各地要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嚴格落實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財政補助政策,對國家尚未明確補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給予適當補助。各地要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積極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試點模式,鼓勵金融資本、社會投資參與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和運營;鼓勵支持大型養殖場和屠宰場提升無害化處理能力,接受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委托,規范處理病死畜禽。對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優先予以保障;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要在綜合考慮實際處理成本因素的基礎上,制定集中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收費標準等政策;要積極推進畜禽政策性保險,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列入保險合同,作為申請理賠條件。
同時,要加強宣傳培訓,引導督促相關從業者守法經營、履行法定義務;要建立健全監督舉報獎勵機制,充分發控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要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加大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偵辦、查處力度。